关于《宜昌市兴山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公示
宜昌市兴山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订目的)为持续优化政务服务,切实履行控烟履约责任义务,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合理配置烟草市场资源,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维护国家利益,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划适用于宜昌市兴山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电子烟除外)的设置与管理。
第三条(零售点定义)本规划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是指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经营活动的场所。
烟草制品零售点应当设置于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并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定的经营场所范围内面向公众经营。
第四条(布局原则)根据宜昌市兴山县行政区域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遵循依法依规、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原则,采取“合理数量范围+间距标准”模式,对本辖区各区域单元内的零售点进行布局调整、动态管理。
第二章 禁止性规定
第五条(不予许可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一)不符合主体资格的:
1.未取得营业执照的;
2.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3.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及其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但有外资成分以提供住宿、餐饮、休闲、娱乐为主要经营的宾馆、酒店等企业,其零售业态属于“娱乐服务类”的,以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除外;
4.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5.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6.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7.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的;
8.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二)不符合经营模式要求的:
9.利用自动售货装置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10.通过信息网络渠道销售烟草制品的;
(三)不符合经营场所条件的:
1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12.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13.流动摊点、简易搭盖、临时建筑、违章建筑、占用公共消防通道等经营场所,建筑工地申办短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除外;
14.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15.经营场所生产、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挥发类物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容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的。包括但不限于生产、销售、经营、储存烟花爆竹、有毒有害、化工制品、农资、农药及其它带有腐蚀性、易挥发类商品的场所等;
16.同一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
(四)其他不符合规定条件的:
17.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18.中小学、幼儿园、儿童福利院、青少年宫、托幼机构等(以下简称中小学、幼儿园)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场所内部及其出(入)口50米范围内;
19.已被政府纳入拆迁规划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禁止作为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区域;
20.党政机关内部、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所属区域等政府、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经营烟草制品的区域;
21.未形成便利店、超市、商场、烟草专业店、娱乐服务场所等实际商品展卖场所的商用楼宇内;
22.住宅小区除平层全开放式门店外的其他场所;
23.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卷烟的经营场所,包括但不限于中小学、幼儿园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场所,以及母婴用品店、文具店、玩具店、游乐场所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消费群体的场所;
24.主营通信器材、电子商品、美容美甲、保健按摩、药妆医械、建材装饰、五金交电、家电家具、金融证券、仪器仪表、金银珠宝、修理修配、摄影摄像、咨询服务、寄递配送、服装制售、中介劳服、寄卖典当、汽车租赁、图文印刷、机耕农具、生产仓储、停车修车、汽车美容、农畜养殖、床上用品、彩票站、剧院、图书馆、展览馆等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场所;
25.零售点数量已达到所在区域单元合理布局规划上限或者不符合本规划零售点间距要求的;
26.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情形。
第三章 布局标准
第六条(布局方法)宜昌市兴山县烟草专卖局根据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市场监管等指标,组合运用“合理数量范围+间距标准”的布局模式,测算辖区各区域单元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合理容量;根据区域位置、人口消费结构、人口密度、商业活动特征、特殊环境差异等因素,划分零售点设置最小区域单元。
第七条(类型划分)宜昌市兴山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区域单元划分类型为:
一类区域单元类型:
1.古夫集镇北斗网格,包含北斗小区、古夫镇镇政府、孙家沟;
2.古夫集镇后河网格,包含邹家岭小区、后河小区、邓家坝小区;
3.古夫集镇第一单元,包含王家岭小区、张家坝小区、桑树拐小区、梅苑小区(不包括兴发小区)、丰邑大道沿线、香溪大道沿线;
4.古夫集镇第二单元,包含高阳大道、妃台路、桂苑小区(工商银行宿舍以下部分)、兴发小区;
5.昭君集镇香溪社区网格,包含和平大道、河边、水晶街、农贸市场;
6.昭君集镇小河社区网格,包含化工桥片、小河片、城南片;
7.峡口集镇网格,包含峡口居委会;
8.水月寺集镇水月寺居委会社区网格,包含水月寺居委会;
9.黄粮集镇网格,包含黄粮居委会;
10.榛子集镇张官店集镇网格,包含幸福村。
二类区域单元类型:
1.古夫平水网格,包含平水村、咸水村、古洞口村、中阳垭村;
2.高桥网格,包含龚家桥村、伍家坪村、洛坪村、贺家坪村、龙潭村、木城村、太阳村、双堰村、大槽村;
3.南阳网格,包含阳泉村、营盘村、石门村、百羊寨村、落步河村、文武村、白竹村、两河口村、店子坪村、龙门河村;
4.古昭南昭君村、麦仓村网格,包含龙池村、深渡河村、麦仓村;
5.昭君农村市场网格,包含青华村、响滩村、大礼村、陈家湾村、金乐村、响龙村、黄家堑村、滩坪村、昭君村;
6.峡口乡村网格,包含普安村、琚坪村、岩岭村、平邑口村、白鹤村、泗湘溪村、秀龙村、双坪村、竹溪村;
7.峡口建阳坪网格,包含建阳坪村、石家坝村、杨道河村、漆树坪村、黄家河村、李家山村;
8.水月寺高岚网格,包含高岚居委会;
9.水月寺边界村网格,包含白果园村、安桥河村、椴树垭村、野竹池村、南对河村、马粮坪村、郑家淌村、高家坪村、晒谷坪村、龙头坪村、道路坪村、椴树垭村;
10.水月寺树空坪农村矿区网格,包含树空坪村、梅坪村、滩淤河村、茅草坪村;
11.黄粮乡村网格,包含户溪村、后山村、金家坝村、高华村、石槽溪村、庙淌坪村、店子垭村、水磨溪村、界牌垭村、火石岭村、仁圣村、公坪村、百城村;
12.榛子乡村网格,包含板庙村、育林村、和平村、石柱村、青龙村、青山村、龙口村。
特殊区域单元类型:
1.高铁站、火车站、汽车站(含候车厅、站前广场);
2.3A级以上旅游景区内部。
第八条(布局标准)一类区域单元内零售点设置的距离标准为:一类区域单元内设置零售点的距离不得低于60米。
第九条(布局标准)二类区域单元内零售点设置的距离标准为:设置零售点的距离不得低于100米。
第十条(布局标准)特殊区域单元内零售点设置的标准为:
1.高铁站、火车站、汽车站(含候车厅、站前广场)内零售点的设置距离不少于40米,但总数最多不超过3个;
2.3A级以上旅游景区内部区域设置有便利店、超市,满足特定消费群体的场所,一个景区内部可设置1个零售点。
第十一条(合理容量公示)宜昌市兴山县烟草专卖局每半年开展综合评估,确定辖区区域单元当期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数量范围,在湖北政务服务网(宜昌)、县市区政府网站、烟草办证窗口等场所进行公布,公布期5个工作日。期满前提交的申请,按照该单元原有容量办理。
第十二条(不增加许可证数量的特殊情形)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准予许可证地址变更或新办:
(一)因道路、大门改建等原因造成经营地址位于中小学、幼儿园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场所内及其出(入)口50米范围内的持证零售户,主动或自收到发证机关送达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责令地址变更通知书》之日起6个月内,在原发证机关辖区同类型区域单元首次提出变更地址申请的。
(二)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的经营地址经营,持证零售户主动或自收到发证机关送达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责令地址变更通知书》之日起6个月内,在原发证机关辖区同类型区域单元首次提出变更地址申请的。
(三)持证经营主体为个体经营的自然人,自持证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之日起90个自然日内或自审批机关书面通知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以先到日为期间届满标准),原持证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在原经营地址重新注册营业执照或变更原营业执照负责人后,首次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四)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个人独资企业,或个人独资企业转型为个体工商户,且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与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为同一自然人的,不视为经营主体发生变化,可以向审批机关申请变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企业类型或组成形式,无需重新提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新办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二)项变更地址的,其变更前后的区域单元内的合理容量基数,随其变更进行相应增减;新设置的零售点,作为新申请的参照点,但对调整前已进行“排队轮候、退一进一”的申请人,其排队轮候时的间距和数量不受影响。
第十三条(准予增加许可证数量的特殊情形)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规划规定的数量限制:
(一)经营场所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超市、商场,不受间距限制,可设置1个零售点。
(二)雪茄烟专营零售店,不受间距限制,按县市区辖区持证零售户千分之五的标准以内设置零售点。雪茄烟专营零售店的标准为:“经营范围仅为‘雪茄烟本店零售’,不含卷烟、电子烟本店零售;营业面积不低于60平方米;配备有独立的恒温保湿房或恒温恒湿电子雪茄柜,设有单独的雪茄烟品鉴区、陈列区(柜)、售卖区(柜)。”
(三)高速公路服务区(休息区)设置的便利店、超市;施工人员数量在200人以上的封闭式建设工程工地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封闭式建设工程工地内设置的零售点在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办理歇业、注销手续。
(四)一类区域单元内,营业面积在100至300平米以上(不包括经营场所内相对独立的办公、仓储等场所)的烟草专业店、便利店、超市(商业办公用楼、写字楼和住宅小区除外),申请点间距达到30米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在辖区内开办的同一法定代表人的连锁品牌超市,有统一财务、销售系统且具备扫码销售等条件且间距达到30米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
本项优待措施仅适用于新申请办证户,不适用于既存持证户。
(五)客房在100间以上的宾馆酒店设置有便利店、超市,不受间距限制,可设置1个零售点。
(六)为服务重大项目建设及乡村振兴战略等商业企业,乡村振兴示范点建设范围内的村级综合服务社、公益事业等场所,间距达到30米以上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
(七)申请主体为烈士家属(包括烈士的父母、配偶、子女,凭烈士证或相关证明材料)本人经营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
依照本条第(一)、(二)、(三)项设置的零售点不作为新申请的参照点。依照本条第(四)、(五)、(六)、(七)项设置的零售点作为新申请的参照点,但对已进行“排队轮候、退一进一”的申请人,其排队轮候时的间距和数量不受影响。
第十四条(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放宽情形)申请主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零售点间距限制按照所在区域单元间距限制的三分之二(四舍五入取整)为距离标准。
(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有固定职业及稳定收入来源的;或者享受退休、退职、退养待遇具有稳定生活保障的情形除外);
(二)毕业之日起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申请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
(三)依法退出现役的退役军人(不含政府安排工作且在岗的)申请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应当予以放宽的其他情形(该项非必要不得增设。确需增设的,需要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或规章依据)。
第十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规划第十四条的放宽情形:
(一)申请主体非放宽情形适用对象本人经营的,但适用本规划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残疾人配偶、父母、子女、法定监护人实际经营的情形除外;
(二)已在本行政区域或其他县市区适用过一次同类放宽情形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不予放宽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不适用本规划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情形)截至提出申请之日,申请人存在下列情形的,不得适用本规划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
(一)三年内有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行政许可记录的;
(二)五年内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骗取行政许可记录的;
(三)因违反《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被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五年的;
(四)因违反《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被撤销烟草专卖许可证不满五年的;
(五)涉烟违法行为被查获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接受调查处理不满一年的;
(六)因涉烟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不满一年的;
(七)因有严重违法行为被发证机关不予延续不满一年的。
第十七条(新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办理规则)各县市区烟草专卖局应当按照收到申请的先后顺序审查申请材料,并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做出处理,审批两个或两个以上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根据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审核发放零售许可证。
对于“收到申请的先后顺序审查申请材料”,受理机关应统筹线上、线下申请时间,按申请的先后顺序审查申请材料。对线下提交的申请,在每次受理前进行网上申请审查,如有网上申请,先审查网上申请,再审查线下申请;如无网上申请,按线下收到申请的先后顺序审查申请材料。
当辖区区域单元核定的零售点数量未满时,对符合本规划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根据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审核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当辖区区域单元核定的零售点数量已满时,对不符合本规划数量要求但符合本规划间距要求的,在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后,在申请人自愿的基础上,按申请时间的先后顺序进行排队轮候,实行“排队轮候、退一进一”管理模式,排队轮候先后顺序情况可实时查询;
当辖区烟草制品零售点有退出情形时,发证机关根据排队轮候时间的先后顺序,进行复核,对符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条件的,发布听证公告,无人申请听证则5个工作日后,或应申请举行听证后,通知申请人重新提出申请,予以受理并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第十八条(排队轮候规则与“利害关系人”优先办理规则的适用问题)在实施“排队轮候、退一进一”规则的区域单元,以“排队轮候、退一进一”规则为准;在未实施“排队轮候、退一进一”规则的区域单元,则应以《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利害关系人”优先办理原则为准。当排队轮候规则与“利害关系人”优先办理规则发生冲突时,优先适用排队轮候规则。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排队轮候、退一进一”的法律定义)“排队轮候、退一进一”为行政许可不予许可结束后的后续规范化管理服务措施,不是原行政许可的延续,在申请人自愿的基础上,发证机关根据本合理布局规划予以登记建档、排队轮候。
第二十条(“排队轮候、退一进一”资格取消规则)排队轮候的申请人在排队轮候期间因无证经营、销私售假等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的,或者被相关部门列为失信人员或黑名单人员的,取消其“排队轮候、退一进一”资格。
第二十一条(经营地址解释)本规划中经营地址是指明确到街道小区、村组、门牌号、门店号的地址。
第二十二条(经营场所解释)本规划中的经营场所指为不特定消费者提供烟草制品零售服务的平层开放式场所,应当具有可以被不特定消费者所辨识的特征。
第二十三条(此条全市统一)(“自动售货装置”、“信息网络渠道”解释)本规划第五条第二项第9目“自动售货装置”包括自动售货机(柜)、抓烟机或其他自动售货装置等;本规划第五条第二项第10目“信息网络渠道”包括淘宝店铺、微店、QQ、微信或其他电商渠道或平台等。
第二十四条(此条全市统一)(信赖保护原则)本规划实施前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按照尊重历史、立足现状、信赖保护的原则,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受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调整的影响。
第二十五条(此条全市统一)(距离测量规则)本规划中的间距,是指行人不违反交通管理规定可正常安全通行的无障碍最短距离,具体见《宜昌市兴山县烟草制品零售点经营场所核查及间距测量标准》。进行间距测量时,申请人和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应当共同确认。
第二十六条(此条全市统一)(历史遗留处理)在本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实施前,按照“退一进一”原则已在烟草专卖局排队轮候的零售户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进行办理。
第二十七条(此条全市统一)本规划中涉及的“以上”、“内”包含本数。
第二十八条本规划由宜昌市兴山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规划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2023年12月1日起实施的《宜昌市兴山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兴烟专〔2023〕36号)同时废止。
附件:宜昌市兴山县烟草制品零售点经营场所核查及间距测量标准.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