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职工福利费使用的建议 》的答复

日期:2019-09-04 09:38来源:兴山县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关于政协兴山县十届四次会议

  第51号提案的答复

尊敬的赵承兵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明确职工福利费使用的建议》提案的办理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您提出的从2013年以来,几乎所有单位都将提取的职工福利费闲置在账户上,没有使用。主要原因是对此项资金使用范围不明晰,也就是不知道这笔经费能否使用,如果能够使用,哪些情况可以使用,哪些情况不适合用,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

  我们查阅资料,咨询省、市相关部门、走访县人社局,到目前为止没有出台有关福利费方面的政策,还是执行的原湖北省人事局、财政局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费掌管使用的意见 (1980年8月22日)鄂人〔1980〕56号、鄂财事〔1980〕第98号文件,福利费的使用范围:主要用于解决工作人员及其供养亲属的生活困难,和其他特别困难补助。也可以拿出一部分协助有关部门办好托儿所、幼儿园等集体福利事业。对福利费的使用,必须加强管理,走群众路线,严格审批手续。工作人员有困难需要补助时,应由所在单位的群众讨论提出补助意见,党支部或福利委员会党支部或福利委员会评议,经机关,单位领导或人事部门审核批准。对领导干部的困难补助,需经上级或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审核批准。财会人员有权监督福利费的使用,对违反规定的开支可以拒付。福利费收支账目应定期向本单位群众公布,以便在群众监督下管好用好。严禁乱用福利费和平均分发福利费。福利费不得用于工作人员的奖励、购买物品,不得用作招待费、娱乐费,更不允许滥用职权搞特殊化、多用多占福利费。对于发生诸如此类乱用福利费的有关人员,要批评教育,检查纠正。

  我县福利费部门预算编制口径:按照“工资总额”的2.5%实行上线控制,其中财政按“基本工资”的1%给予补贴。

  针对您提出的明确福利费使用的建议,地方财政部门不能出台福利费使用办法,只有等待上级人社部门出台相关政策后,县级人社部门才能根据地方实际情况结合制定福利费使用范围管理办法。

  兴山县财政局

  2019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