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建议】关于加大美丽乡村建设后期管护资金投入的建议的答复

日期:2022-01-26 09:04来源:兴山县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关于兴山县十八届人大七次会议

  第64号建议的答复

  分类:C

曹刚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大美丽乡村建设后期管护资金投入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湖北省美丽乡村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鄂农综改办〔2016〕18号)要求,美丽乡村建设项目完成后形成的资产转交村集体持有和管护,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同时建立美丽乡村建设运行长效管护机制。村级组织是项目管护主体,可以委托受益户、聘请专人管护,也可采取承包、租赁、购买服务等形式实行市场化运作,提高管护水平。要多种渠道落实管护经费,保证项目正常运转,长期发挥效益。为此,建议:

  1.明确责任主体、管护内容。按照“权属清晰、分级管理”和“谁受益、谁所有、谁管理”的原则,做好设施产权登记和移交,并明确各项管护内容具体落实主体,全面梳理管护项目,细化到每项内容和每个单位设施设备,编制管护清单,依据清单开展管护。

  2.壮大村集体经济收入,拓宽投融资渠道。一是盘活村集体资产资源,壮大村集体经济收入,弥补管护资金缺口;二是撬动社会资本,参与美丽乡村建设与管护营运工作;

  3.建立管护机制,明确工作要求。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设施管护工作制度,明确工作要求,规范管护流程,细化责任到人,严格考核兑现,强化管护工作跟进和落实。

  感谢您对我县美丽乡村建设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您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批评指导意见。

  兴山县财政局

  2021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