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人武部党委,县委各部办委,县级国家机关各办局(公司),各人民团体:
根据省委 省政府《关于推进乡镇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 ( 试行 ) 》 ( 鄂发 [2003]17 号 ) 和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乡镇综合配套改革三个配套文件的通知》 ( 鄂办发 [2004]51 号 ) 等文件精神,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现将《兴山县乡镇综合配套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兴山县委
兴山县人民政府
2005 年 4 月 26 日
兴山县乡镇综合配套改革实施方案 为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进一步解放农村社会生产力,加快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乡镇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 (试行)》(鄂发[2003]17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乡镇综合配套改革三个配套文件的通知》(鄂办发[2004]51号)等文件精神,以及市委、市政府的有关精神,结合兴山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改革与农村生产力发展不相适应的上层建筑和生产关系,通过体制和机制创新,加强编制管理,转变政府职能,减轻财政和农民负担,推进民主政治建设,加快小康建设步伐。 基本原则:一是坚持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压缩机构编制,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二是坚持市场取向、开拓创新的原则,遵循市场规律,引入竞争机制,办好社会事业,变“养人”为“养事”;三是坚持民主、法制的原则,健全政务公开制度,加强群众监督,实现机构编制法定化。 二、深化乡镇行政机构改革 (一)规范乡镇机构设置 乡镇机关设立党委、人大、政府和人民武装部机构,不设立政协机构。政协的有关工作,明确一名党委副书记兼管。 设置 3个内设机构:党政综合办公室(加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牌子)、经济发展办公室、社会事务办公室(加挂“计划生育办公室”牌子)。 乡镇设立人武部。乡镇共青团、妇联、工会组织的设置按有关章程执行。 (二)规范乡镇职能配置 乡镇党委和人大分别按照《党章》、《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履行各自职能。乡镇政府的主要职能是:落实国家政策,严格依法行政,搞好市场监管,发展乡村经济、文化和社会事业,提供公共服务,维护社会稳定。 乡镇人民武装部依法履行国防动员、民兵训练和预备役管理等职能。 3个内设机构的主要职责分别是:党政综合办公室主要承担党委、人大、政府交办的各项日常工作和政协、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社会稳定、工青妇及各部门、各方面的综合协调工作,督促检查有关工作的落实。经济发展办公室主要承担工业、农业、林业、水利和第三产业发展规划、招商引资、公有资产管理、安全生产监管等工作,协调与经济发展相关的其它工作。社会事务办公室主要承担人口与计划生育、国土资源管理、村镇规划建设、民政优抚、民族宗教、人事编制、劳动和社会保障、科教文卫、扶贫开发、移民等工作,协调与社会事务相关的其它工作。 (三)规范乡镇的职数配备。 根据省有关文件精神,按照地域面积、所辖人口、财政收入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乡镇类别:一类乡镇为峡口镇、古夫镇、黄粮镇、水月寺镇;二类乡镇为高阳镇 ;三类乡镇为高桥乡、南阳镇、榛子乡。 乡镇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实行交叉任职。一、二类乡镇设党委委员 9名,三类乡镇设党委委员8名。党委书记1名,兼任乡镇长;党委副书记3名,其中1名兼任人大主席团主席,1名兼任纪委书记(兼管政协工作),1名兼任常务副乡镇长;党委委员4—5名,其中1—2名兼任副乡镇长;3名兼任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统战委员、人武部部长、党政综合办公室主任等职务。每个乡镇党政领导班子中至少应配备1名女干部,1名30岁以下的年轻干部。 每个乡镇设非领导职务的正、副科级干事 3名。对目前领导班子成员较多的乡镇,可给予3年的过渡期。过渡期内,设1-3名非领导职务的正、副科级助理,过渡期满后,不再新设。 办公室设主任 1名,不设副主任,可设一专多能的干事和助理若干名,在重点从事一两项专门工作的同时兼事其他工作。 三、推进乡镇事业单位改革 (四)从紧设置直属事业机构。 除农村中小学校、卫生院外,乡镇只设财政所 (加挂“农村经营管理站”牌子)。负责承担财政收支、零户统管、预算外收支管理、农村经营管理、农村政策落实、各项惠农政策兑现和农民负担监管等工作。原乡镇农业技术服务站的农村经营管理职能并入财政所。 (五)推进事业单位转体。 1、乡镇农业技术服务站转制为农业技术服务中心; 2、水利水保站转制为水利水保服务中心; 3、文化广播电视站转制为文化广播电视服务中心; 4、村镇建设与环境保护站转制为村镇建设环保服务中心; 5、高阳镇环境卫生服务公司转制为企业。 事业单位转制后,要逐步转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企业或中介服务组织,为服务性经济实体,不再纳入事业机构编制管理,原有在编在职人员全部转变身份,解除原聘用合同,执行企业用人制度,实行人事代理。整体转为社会中介服务组织的单位到民政部门进行社团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到工商部门登记注册,成为独立的法人实体,不再与乡镇行政机关保持隶属关系。其所承担的原有行政职能分别并入“三办一所”、 行政执法职能由县直行政主管部门承担。其转制前所承担的不以赢利为目的,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农林牧渔技术推广、良种推广、动植物检验检疫、病虫害测报预防、农田水利保护、计划生育服务、文化体育卫生等项公益性职能,由乡镇政府承担,县直主管部门负责业务技术的管理指导。事业单位改制后,继续享有原债权,承担原债务,给予三年过渡期。过渡期内,乡镇政府继续给予补贴,直至过渡期满。原由政府承担的公益性事业,按“政府承担、公开招标、合同管理、奖惩兑现”的思路,通过政府购买劳务、购买服务,优先由转制后的经济实体或中介服务组织竞标后按合同实施,各乡镇要创新政府投入机制,保证由财政拨付的兴办社会公益事业的资金按 2004年拨付基数额度不减,改“以钱养人”为“以钱养事”。 转制工作按照注销事业机构和事业编制、收章摘牌,清产核资,在编在职人员退出编制和财政供养序列、实行人事代理,办理社会保险,依法登记注册等五个步骤进行。 (六)撤销部分乡镇站所。 撤销乡镇党 (成)校。其党员教育职能并入乡镇党政综合办公室,成人教育职能上收到县教育局;原在编在岗人员在原乡镇中小学妥善安置。 撤销高阳镇、古夫镇劳动保障事务所。 四、规范乡镇延伸、派驻机构 (七) 县法院、公安、司法、交通、林业、国土资源、工商、地税机构可延伸、派驻到乡镇,设置人民法庭、公安派出所、司法所、交通管理站、林业管理站、国土资源管理所等。 其中,公安派出所、司法所、国土资源管理所、林业管理站按乡镇设置,其它站 (所)按区域设置。人民法庭设5个,分别设在高阳镇、峡口镇、高桥乡、黄粮镇和水月寺镇;交通管理站设3个,分别设在高阳镇、古夫镇和黄粮镇。 工商、地方税务机构延伸、派驻到乡镇的办法按省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移民工作机构的设置待省编办、省移民局下发指导意见后再予以实施。其它行政事业机构一律不再延伸、派驻到乡镇。 延伸、派驻到乡镇的机构,实行县主管部门和乡镇双重管理,以县主管部门管理为主,人员经费由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除国家和省有明确规定的以外,其党的组织关系实行属地管理。人事任免等重要事项必须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征得当地乡镇党委同意。 五、严格编制管理 (八)合理核定乡镇行政事业编制。 在省核定的乡镇行政编制总额内,峡口、水月寺、黄粮、古夫 4个镇定编45名以内;高阳镇定编40名以内;高桥、南阳、榛子3个乡镇定编35名以内。不保留机关工勤人员编制。 人武部使用乡镇行政编制,各乡镇可配备 1名专职人武干事。 财政所事业人员编制每所控制在17名以内。原财政所和农业技术服务站中原经管站人员按同等比例分别实行竞争上岗后进入财政所。 延伸、派驻乡镇的机构,其人员编制由县编办在上级核定的编制总额内另行核定。 乡镇动物防疫、检疫监督工作由县动物防疫站派员组织实施,人员编制由县动物防疫站统一管理, 不向乡镇派驻机构,每乡镇派驻 1-2 名动物防疫检疫人员,为全额拔款事业编制。 乡镇教育、卫生院的具体编制方案另行制定。 (九)加强机构编制监督检查。 实行机构编制监督管理信息化、公开化。完善机构编制与财政预算相互配套的约束机制。实行机构编制工作责任审计制度。同时要建立机构编制监督管理信息网,尽快将行政事业编制、机构设置、人员结构和财政统发工资人员名单等在网上公布,并将编制号、档案号、身份证号同时锁定在财政供给人员名单上,使机构编制监督管理工作公开透明。加大对机构编制管理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一旦发现有擅自设立机构、增加编制、超编进人等违规违纪行为,要严肃查处,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确保编编制管理工作的到位。 六、人员分流的办法和政策 (十)彻底清理清退非在编人员。 乡镇行政事业单位(含延伸、派驻机构)的临时工、空招人员、借用人员、没有被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各种“自费编制”人员都必须无条件清退。 省垂直管理部门的人员清退办法,按省直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十一)乡镇机关、合并事业单位和延伸派驻单位干部职工实行竞争上岗。 在全面清退非在编人员的基础上,根据编制职数和岗位设置,乡镇行政机关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双向选择、竞争上岗。竞争上岗程序和办法另行制定,在县委组织部和县人事局的指导下,由乡镇党委政府、或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对“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女性干部职工实行特殊保护。孕期、哺乳期内的女性干部职工应参加竞争上岗;临产住院和产期内的女性干部职工可以不参加竞争上岗,由组织预留编制或适当的工作岗位,被安排人员必须服从组织安排;“三期”女性干部职工期满后应回单位参加竞编竞岗,如果落岗,则享受分流人员政策。 (十二) 乡镇机关公务员、合并事业单位及延伸派驻机构人员分流的具体办法及相关政策 : 1、退休。对己达到退休年龄的,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对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符合病退条件的,可按有关规定办理病退手续。对2005年12月31日以前,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工作年限满30年的,经本人申请,可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2、不参加竞争上岗或参加竞争落岗者,退出行政事业编制, 实行三年过渡期 ( 至 2008 年 12 月 31 日止 ) ,过渡期内,竞岗分流人员按本人基本工资的 60% 发放基本生活费,主动选择分流的人员按本人基本工资的 70% 发放基本生活费。三年过渡期满后,原是公务员身份的自 愿选择方式 予以分流;原是事业单位人员按事业单位分流政策执行 。 3、辞去公职。自愿辞去公职的,解决养老保险,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标准以其工龄为依据,每工作一年支付其本人一个月的上年月平均工资,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发, 时间以 2005 年 12 月 31 日为限 。 乡镇机关不再保留机关工勤人员编制,原工勤人员参照转制事业单位人员分流政策解决。 (十三) 转制站所人员分流和置换身份的具体办法及相关政策: 1、退休。对己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对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符合病退条件的,可按有关规定办理病退手续。 2、随单位转制,置换身份。转制单位原有在编在岗人员,随着单位的转制, 其与原事业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自行解除 ( 终止 ) , 置换身份,取消事业编制,退出财政供养序列,解决养老保险,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标准以其工龄为依据,每工作一年支付其本人一个月的上年月平均工资,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发,时间以 2005 年 12 月 31 日为限 。 (十四)积极创造条件支持和鼓励分流人员再就业。 分流人员自谋职业的,纳入企业下岗人员再就业扶持的范围,享受再就业的优惠政策。领办创办经济实体的,政府在经营场地、地方税费减免等方面给予支持和优惠。有条件的乡镇,可运用市场经济的办法,引导、鼓励分流人员组建民营或其他经营方式的农工商经营开发公司。有关部门要及时向分流人员提供就业信息,组织劳务输出,帮助他们实现再就业。 (十五)改革所需资金的筹措。 原经费由财政全额供养的行政事业人员,其改革所需资金由单位自筹,财政兜底解决;原经费由财政差额补助的事业单位人员其改革所需资金由单位与财政按原经费负担比例分担;原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人员其改革所需资金由单位自筹解决。 原已退休的人员,其工资供给渠道不变。此次提前退休且已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其工资由县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保险福利局支付,其余人员原工资供给渠道不变 。 七、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十六)不论以何种方式分流人员,都要积极稳妥地解决其社会保障问题。 本次改革中有关养老及医疗保险的具体政策由县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参照《湖北省试点县乡镇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另行制定。 八、完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 (十七)坚持分税制改革方向,调动乡镇发展经济、培植财源的积极性。 合理界定县、乡镇政府事权范围,明确县、乡镇财政支出责任,加强收支管理。建立县对乡镇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 (十八)推进公共支出管理改革,堵塞各种漏洞。 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乡镇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政府性基金等都要全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严格做到收缴、罚缴和收支分离;继续推行和完善零户统管制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在使用权不变的前提下,建立县对乡镇财政支出的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增加透明度、规范性和约束力。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制度。认真清理核定乡镇债务,严禁新增债务,积极稳妥化债,防范财政风险。对撤销和转制的行政、事业单位,要严格清产核资,落实债权债务,防止公有资产流失。乡镇政府和财政,一律不得为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提供经济担保。 (十九)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 对经国务院、省政府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应向社会公示收费标准,严格按标准执行。对这些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以任何理由加码,不得搭车收费。对乱收费的,要严肃查处。 (二十)加强村级财务管理。 在保证村级资金、集体资产的所有权、支配权不变的前提下,乡镇财政所要加强对村级财务和资金、集体资产的监督管理。要尊重村民监督财务的权利,对村级财务定期在村内公开,规范村级收支行为。 九、大力推进乡镇民主政治建设 (二十一) 扩大乡镇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民主。 坚持把党管干部与扩大民主有机结合起来,提高党员和群众在干部选拔任用中的参与程度。乡镇党政正职的任免实行县委全委会票决。党委书记产生后,提名为乡镇长候选人。依法选举乡镇人大主席、乡镇长和副乡镇长。乡镇领导班子成员一般要任满一届。在乡镇领导班子成员届中调整时,要把民主测评结果作为干部任用的重要依据。 (二十二)建立健全乡镇政务公开制度。 规范政务公开的内容、形式,建立政务公开责任制、预审制、评议制、投诉制等制度,把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事结果和收费标准向群众和社会公开,让群众依法享有对乡镇政务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 (二十三)依法规范乡镇干部行政行为。 加强对乡镇干部的法制教育,增强他们依法行政的自觉性,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全省乡镇干部行政行为的三项规定》,加强对乡镇党政主要领导的经济责任审计,对违反农村政策、加重农民负担和违反财经纪律、谋职个人或小团体利益的行为,要严肃查处。 (二十四)强化对乡镇领导干部的民主监督。 凡涉及乡镇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项目建设和大额资金使用问题、重要人事任免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等,乡镇党委和政府必须充分听取群众意见,接受党员和群众的监督;建立和完善乡镇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述职、评议制度,实行党员代表、人大代表分别对乡镇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评议,评议结果作为考核使用的重要依据。 十、进一步规范乡镇干部职务消费行为 (二十五)在榛子、南阳等乡镇积极开展干部职务消费试点,严格规范乡镇干部职务消费行为;对乡镇干部公务交通、通讯、接待等职务消费项目,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实行限额管理或货币化管理,并在适当时机在全县推开。 十一、改革步骤及时间安排 (二十六)全县乡镇综合配套改革工作于 2005年8月底以前基本完成。分为工作准备、动员部署,组织实施、总结验收四个阶段。 工作准备阶段(2004年12月至2005年4月中旬)。成立领导小组和办公室,抽调工作人员;学习省、市有关文件及外地经验;对全县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及人员编制状况进行调查摸底,草拟实施方案;召开领导小组全体成员会议和县委常委会议进行讨论研究;向市委汇报改革准备工作情况;向市委、市政府报批实施方案。 动员部署阶段(2005年4月下旬至5月中旬)。召开全县乡镇综合配套改革动员大会;下发实施方案和相关配套文件;考察配备乡镇党政领导班子;各乡镇和县直有关部门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制定详细具体的实施方案报县乡镇综合配套改革领导小组审批。 组织实施阶段 (2005年5月下旬至2005年7月中旬)。各乡镇和县直有关部门对照实施方案,稳步推进乡镇综合配套改革,认真做好深入细致的工作,按新核定的机构人员编制,开展竞岗分流,理顺管理体制;组织工作专班,到各乡镇指导、督办、协调改革。 总结验收阶段( 2005年7月下旬至8月底)。检查操作程序、编制刚性管理、人员分流安置等情况;整理资料,归档立卷,对改革工作进行总结,通过市检查验收。 十二、切实加强对改革的组织领导 (二十七)强化领导责任。 深化乡镇综合配套改革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成立全县乡镇配套改革领导小组,县委副书记、县长罗毅任组长,县委副书记谭业明,县委常委、组织部长伍新平,副县长舒刚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伍新平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县委组织部副部长徐平、县人事局局长谭邦明、县委办副主任县农办主任谭湘华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工作人员从有关部门抽调。同时,建立县领导乡镇综合配套改革联系点制度,明确 8名县领导成员,每人联系一个乡镇,指导开展工作,及时帮助解决改革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各乡镇党委书记和县有关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分别是本乡镇和本部门延伸、派驻乡镇站(所)改革的第一责任人。各乡镇和县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本方案,制定本乡镇和本部门的实施方案,按时间要求报县乡镇综合配套改革领导小组审批后,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十八)坚持走群众路线。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制定改革方案必须认真征求群众意见。人员的进退去留,必须实行政策、标准、程序、结果“四公开”,严禁暗箱操作和任人唯亲。要广泛深入地宣传鄂发[ 2003]17号、鄂办发 [2004]51号文件精神和县委、县政府的具体部署,营造良好的改革舆论氛围。要有针对性地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把疏导干部思想与解决实际困难结合起来,及时消除各种思想疑虑。要高度重视来信来访,积极化解各种矛盾,确保社会稳定。 (二十九)严肃改革纪律。 严肃政治纪律,确保政令畅通,做到令行禁止,不准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严肃机构编制纪律,严禁乡镇增设机构、超编进人,严禁县直部门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干预乡镇机构设置、编制管理和人员配备;严肃组织人事纪律,严禁突击提拔和调动干部;严肃财经纪律,严禁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严防转移资金,私分钱物、挥霍浪费和侵吞公有资产。县纪检监察机关和有关职能部门要强化对改革中各项政策、规定、法律、法规及党纪政纪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纪违规违法行为,要坚决纠正和查处;对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本方案所规定的各项政策和措施,仅限于本次乡镇综合配套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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