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县林业局《关于 <兴山县破产木材加工企业职工安置方案>的报告》(兴林字[2006]84号)已经县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 〇〇 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兴山县破产木材加工企业职工安置方案
( 县林业局 兴林字[2006]84号)
根据国家林业局、财政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天然林保护工程区木材加工等企业关闭破产工作的通知》(林计发 [2006]159号)精神,结合我县木材加工企业实际,特制定破产木材加工企业职工安置方案。
一、总则
(一)制定本实施方案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它配套法规、国务院有关规章和政策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
3、国家林业局、财政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会员《关于做好天然林保护工程区木材加工等企业关闭破产工作的通知》(林计发[2006]159号)
4、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做好森工企业下岗职工一次性安置工作的通知》(财农[2000]83号)
5、省财政厅、省林业局《湖北省天然林保护工程森工企业富余职工一次性安置实施方案》(鄂财农字[2001]91号)
6、中共兴山县委、县人民政府《关于林业改革与发展办公会议纪要》(兴委[2001]11号)
7、兴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县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解散等改革中若干政策的通知》(兴政发[2000]16号)
(二)关闭木材加工企业的背景
兴山县被国家整体纳入天然林保护工程建设区,停止天然林的商业性采伐,使以木材为加工原料、以木材制品经营为经济支柱的木材加工经营企业面临关闭破产。森海集团所辖木材加工、经营企业必须服从国家大项目建设需要,积极主动关闭所属木材加工企业,妥善分流、安置企业职工,确保木材加工企业关闭破产的稳步推进。
(三)关闭破产的范围
森海林业集团所辖木材加工、经营企业及其所属职工。
二、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方案
(一)职工安置方案
破产企业职工一律实行一次性安置,企业按照全县职工 2005年月平均工资3倍给予补偿。职工与原企业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对因天保工程建设需要返聘的部分人员,由县林业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公开组织考试,择优录用,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二)安置资金来源
千方百计筹措职工安置资金,确保职工一次性安置资金足额到位。一是企业现有破产变现;二是属三峡库区移民补偿范畴的企业其补偿安置资金捆绑使用;三是不足部分由县政府统筹解决。
(三)有关政策规定
一是企业破产前应由企业缴纳的职工养老保险金和社会统筹由原单位按照相关部门规定统一补缴。实行一次性安置的职工自协议正式生效后,其养老保险和社会统筹由个人自理。二是距法定退休 5年的职工统一实行内部退养,单位按照其原来身份发给70%基本工资,缴纳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费用,达到退休年龄后,再办理正式退休手续。三是一次性安置补助标准元/年=(3×本县企业上年平均工资×一次性安置职工人数)÷一次性安置职工工龄总和,保底标准不低于1000元。
三、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
(一)职工工龄的计算认定。截止时间为 2006年12月,计算办法是参加后的连续工龄,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
(二)职工有任职欠公款、货款或停薪留职未履行合同义务的,从一次性安置资金中抵扣。
(三)租用企业门面房者,从办理一次性安置手续后第一个月起,以社会人的身份重新签订合同,拖欠租金的从一次性安置资金中抵扣。
(四)占用企业财产的,必须在 2006年底以前归还企业,愈期不归或损坏申请国资管理部门评估折资,申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缴。
四、组织领导和实施步骤
(一)加强领导。县政府成立木材加工企业关闭破产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政府办、县法院、法制办、林业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公安局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统筹组织和协调木材加工企业的关破工作。
(二)严格执行关破企业职工安置的各项政策,坚持以人为本,用足政策。
(三)积极稳妥,确保稳定。县林业局成立专班,负责接待职工上访,为职工答疑释惑,解释政策,确保职工安置顺利进行和社会稳定。
(四)实施步骤
木材加工企业关闭破产和职工分流安置计划用 3个月时间分三个阶段完成。
宣传发动阶段。对本方案要大张旗鼓地宣传,做到人人皆知,个个明白,教育和引导职工正确对待企业破产和一次性安置。
实施破产阶段。由县法院依法对木材加工企业实施破产,向社会公开拍卖企业资产。
职工安置阶段。按照政策组织对职工的一次性安置,发放一次性安置补偿金,签订有关法律手续,解除职工与企业的劳动合同关系。
五、纪律规定
(一)在企业关破和职工安置期间,由县纪检监察部门实施全过程监督,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以人为本。
(二)加强破产企业资产管理,做好清产核资、财产登记工作,完善管理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做主低价变卖国有资产。
(三)必须妥善保管档案资料和文书资料。
附件:兴山县天然林保护工程区木材加工等企业关闭破产申报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