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稳定山林权属,调动林农保护森林,发展林业的积极性,根据全省统一部署, 2004年我县组织开展了林权证的统一换发工作。林权证是林农依法维护林业权益,合法取得林业利益的唯一合法凭证。换发林权证必须以历次农村土地承包证上确定的山林权属为基础,大稳定,小调整。由于换证工作涉及范围广,时间跨度长,部分村在换证过程中对原证书上将河流、道路、矿山、农田等不属于林地范畴的土地纳入林地登记未予纠正,违背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更正换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全县林权证登记记载内容、更正换发部分林权证等事项通告如下:
一、林权证只登记林地、森林、林木的权属,持证人对证书规定范围内登记的林地、森林、林木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其它不属于林权证登记范畴的项目,不受法律保护。
二、已核发到户的林权证,凡将河流、道路、矿山、农田等非林业用地划入林地管理范围并已上图的,必须重新核实登记,换发新的林权证。其换发程序是自本通告印发之日起 30日内由所在村委会收回原证,交由乡镇人民政府集中上报县人民政府,由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工作专班,于2007年3月底以前更正换发新的林权证。
二 〇〇 六年十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