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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政发[2006]44号

县人民政府关于关闭峡口镇

刘草坡煤炭有限公司和高阳镇松林煤炭

有限公司等两家煤矿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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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第 446 号令)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 [2005]21 号),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峡口镇刘草坡煤炭有限公司和高阳镇松林煤炭有限公司依法予以关闭。

    一、上述两家煤矿关闭工作分别由峡口镇人民政府和高阳镇人民政府负责依法组织实施。

    二、关闭煤矿的相关证照由有关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公安部门清缴剩余火工品,电力部门停止供电并撤除矿山电力设施。峡口、高阳镇人民政府要切实按照关闭煤矿“六条标准”认真组织实施,监督矿山企业拆除生产、供电、通信设备和地面设施,炸毁并封闭填实井筒,平整场地,恢复地表植被地貌;要切实做好关闭企业思想工作,遣散从业人员。关闭工作结束后,按照规定进行验收上报。

    三、在关闭工作中要严格按照程序依法实施,对不按规定履行职责或违反纪律的部门和个人,将严肃追究责任。

二○○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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