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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办发[2006]28 号

县委办公室 县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全县

“四五”普法、依法治理先进单位和个人推荐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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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人武部党委,县委各部办委,县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 ( 公司 ) ,各人民团体:

    按照中共中央批转的《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和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在全县开展第四个五年普法教育的决议》及《兴山县“十五”时期依法治县工作规划》要求,五年来,我县全面深入地开展了“四五”普法和依法治县工作,圆满完成了各项任务。在工作中,涌现出一批普法、学法、用法、依法治理的先进单位和个人。为进一步推进依法治县工作深入开展,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对在“四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现就有关表彰推荐工作通知如下:

    一、先进单位、个人的评选条件

    ( 一 ) 先进单位的评选条件

    1 、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纳入本地、本单位重要议事日程,实行目标管理,领导落实,责任明确,有专门机构具体实施,制定了法制宣传教育依法治理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在具体实施中,有组织、有领导、有措施,扎扎实实地开展了普法、依法治理工作。

    2 、领导干部带头学法、用法、依法管理、依法办事,普法对象的参学率、考试合格率达到 98% ,外来人员、暂住人口的法制教育得到落实,青少年的法制教育取得实效。

    3 、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制定和完善各种制度,积极开展依法治理,各项工作纳入照章办事、依法管理的轨道。

    4 、推进基层民主法制建设,实行政务、财务两公开,保障了广大群众参与民主管理的权利。

    5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落实,教学、生产、生活秩序稳定,无重大违法犯罪现象和集体上访事件的发生,运用多种形式开展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协调发展。

    6 、在“四五”普法检查验收中档案齐全、成绩优秀。

    ( 二 ) 先进个人的评选条件

    1 、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 、认真学习“四五”普法规划确定的法律知识及新增学习内容,积极参加法律知识考试和培训,成绩优秀。

    3 、积极参与“四五”普法和依法治县工作,并取得显著成绩。

    4 、遵纪守法,依法办事,自觉维护法律的尊严。

    在同等条件下,承担领导、指挥、组织落实法制宣传教育、依法治理任务的人员及各级各类法制宣传教育骨干,可以优先评选。

    二、评定推荐名额和范围

    ( 一 ) 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名额:全县评选推荐的先进单位 20 个,先进个人 100 名。

    ( 二 ) 评选范围:各乡镇、县直各单位和参加普法学习的公民均为评选推荐的对象。

    三、方法和步骤

    “四五”普法依法治理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名额推荐工作,采取自下而上的方法进行,各乡镇、县直各单位按照“四五”普法依法治理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分配名额进行推荐。各单位在上报先进单位、先进个人推荐表的同时,要上报先进单位事迹材料 (2000 字左右 ) 和先进个人事迹材料 (1000 字左右 ) ,各一式五份,于 2006 年 5 月 10 日前上报县依法治县办公室 ( 县司法局 ) 。

    四、具体要求

    ( 一 ) 各乡镇、县直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评选推荐的组织领导,高度重视这次评选推荐工作,各级普法依法治理办公室要认真组织、部署和落实,保障这一工作的顺利开展。

    ( 二 ) 党群机关的评选由县机关工委牵头,政府部门的评选由县政府办牵头,工矿企业的评选由经济商贸局牵头,武装政法的评选由县委政法委牵头。由牵头单位组织评选上报。

    ( 三 ) 各乡镇、县直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四五”普法依法治理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的条件和申报程序,对被推荐的单位和个人严格审查把关,确保评选质量。

    附 1 :兴山县“四五”普法、依法治理推荐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名额分配表

    附 2 :兴山县“四五”普法、依法治理先进单位推荐表

    附 3 :兴山县“四五”普法、依法治理先进个人推荐表

中共兴山县委  

兴山县人民政府 

  2006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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