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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外求助信访件的答复
 
兴山政府门户网站  书记、县长信箱情况反馈

尊敬的罗书记、陈县长:
    您好!
    我是童金虎,在中国葛洲坝集团公司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工作,现受公司派遣至缅甸联邦王国,联系电话:009513337622;家庭住址:兴山县高阳镇建设街204号。
    出于对人生的追求以工作的需要,我可能会长期在海外工作,这注定了我不可能像其他人可以常回家看看。虽然我走出国门,经常在外接触到一些新鲜的事物和思想。但是,我始终牢记自己是中国人,无论做什么事情都要有自己的原则,不能做出有损国家利益的事情。同时,作为一名土生土长的兴山人,我更是无时不刻不在关注着兴山的变化。虽然受到各方面因素的影响,通讯不可能像国内一样的便利,但是在有限的条件下,我依然通过书信、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与家乡的亲人和朋友保持着密切的联系。也许是长期停留在海外的缘故,我对家乡的变化有着特别浓厚的兴趣,从亲人和朋友那里得到的有关家乡变迁的每一条信息都能在我平静的心中激起涟漪。
    2006年,我回国探亲并亲身体验到兴山县在三峡移民中发生的深刻的变化。在回家的路上不时看到一些新的变化,给处于鄂西北山区的兴山县带来了新的活力,对此我从内心里感到高兴。
    首先,香溪河左岸复建了一条17公里长的高峡公路。这条复建的高峡公路,路面宽阔平整,与又窄又陡又急的老路形成了鲜明的对比,极大的改善了兴山人民对外交通的条件。
    其次,库区水位上升,香溪河得到了新的活力,峡口镇已修建码头,兴山县的水运能力得到根本性的改善。
    另外,高阳镇城区旧房的拆迁工作有条不紊的进行,正在为一个新的局面创造条件。
    这一切都深深的打动了我,我坚信兴山的将来会更好。
    但是,近日在与家人的联系时,我发现到兴山县高阳镇的移民搬迁中有一些不利于三峡库区社会和谐的现象,对此我个人存在疑虑。工作之余,我与公司同事谈及此事。部分参与三峡工程建设的同事以秭归县移民为例质疑本县高阳镇的搬迁补偿,甚至怀疑本县的三峡移民资金被挪用;法律专业的同事建议我按照《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和《信访条例》直接向中纪委、国务院三建委监察局及审计署反映问题。在深思之后,我认为:三峡工程移民量大面广、情况复杂。个别部门和干部在移民工作中,对三峡移民政策法规宣传不够深入、不够到位,使移民群众不能全面了解、领会移民政策的相关规定。而县领导熟悉国家政策,一定能按照《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维护移民合法权益,本人亦没有必要从海外向中央部门反映问题。
    现本人依据2001年3月1日颁布的《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对高阳镇政府在具体实施移民的过程中一些不合理的做法提出异议,如有不实之处,恳请县领导指正。
    1. 根据《条例》第一章第三条之规定:三峡工程建设,实行开发性移民方针,统筹使用移民资金,合理开发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妥善安置移民,使移民的生产、生活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为三峡库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条件; 根据《条例》第四章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移民资金实行静态控制,动态管理。除价格指数变动、国家政策调整和发生不可抗力外,不再增加移民资金。
    开发性移民与安置性移民的根本区别之一就是考虑了人口和物价的动态增长因素。三峡水库移民补偿资金总额是400亿元,这是根据1993年5月末的价格水平测算出来的。而三峡水库移民从1993年大规模实施,到2009年完成,时间跨越长达17年。因此,必须考虑17年间的物价上涨因素,才能保证移民补偿资金不贬值,按时按质完成相应的实物工作量。为了科学、公正、合理地搞好这项工作,国务院三峡建委聘请有资格的机构,每年测算一次库区的物价指数,再根据这一物价指数计算出测算年的价差资金,并给予补足。这也就是通常所说的“静态控制、动态管理”工作的一部分。截至2006年底,用于三峡移民的动态投资约544亿元。
    当地政府在2007年的移民搬迁经济补偿中,不考虑15年间的价格指数变动、国家政策调整等因素,直接套用国务院1992年制定的经济补偿标准是不正确的。
    2.根据《条例》第二章第二十条之规定:需要迁建的城镇应当提前建设基础设施。
    对自筹资金或者使用非移民资金提前搬迁的单位和居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不得减少其应得的移民资金数额。
    本人大学毕业参加工作,属于提前搬迁的居民。但是当地政府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以本人提前搬迁为由,取消本人应得的移民资金数额。
    3. 根据《条例》第二章第十八条之规定: 农村居民点迁建应当按照移民安置规划,依法编制新居民点建设规划。编制新居民点建设规划,应当因地制宜,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新建居民点的道路、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由乡(镇)、村统一组织施工。
    房屋拆迁补偿资金按照农村房屋补偿标准包干到户,由移民用于住房建设。
    移民建造住房,可以分户建造,也可以按照自愿原则统一建造。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村民委员会不得强行规定建房标准。
    实际上高阳镇地方政府要求自主建房的移民户至少要盖3层,并且每层缴纳1.5万元押金,临街面缴纳1.5万元的土地使用费。很明显,该做法与国务院颁布的《条例》相驳,有乱收费和加重移民负担的嫌疑。
    此外,兴山县高阳镇的移民资金补偿项目数量与国家规定的移民资金项目相差较大(缺少生产安置费等项目);本人母亲与嫂子为农村移民,却无法享受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与《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相矛盾(具体情况可以与本人家人面谈);本人父亲为下岗职工(原客运公司),现处于待业状态,到目前为止没有拿到关闭破产企业职工一次性安置费,政府提供的低保金未能有效领取。
    《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明确规定要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曾培炎在2007年2月10-11日在湖北宜昌召开的三峡工程移民工作会议上专题听取了三峡工程建设情况的汇报,要求把提高移民安置质量放在重要位置,努力实现库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实现“搬得出、安得稳、逐步能致富”的目标。但是移民安置质量,关键在于安置补偿,安置补偿又是与每个移民切身的物质和经济利益息息相关、密不可分。
    本人再次恳请您在三峡四期移民搬迁中,督促相关部门与人员切实按照规定,落实国家政策,维护了我们合法权益,实实在在的享受国家政府给予移民的优惠政策。本人在外亦可安心工作,不为家庭移民搬迁之事苦恼。 祝您身体健康,工作顺利!

童金虎(缅甸曼德勒)
二零零七年四月二十九日

 

 

关于童金虎同志信访件的答复

童金虎同志:
    你于2007年4月29日,以电子邮件形式发给书记、县长的“海外求助”信访件收悉。县委书记、县长和主管移民工作的副县长及有关部门领导高度重视,并及时签署意见,责成有关部门,落实专人认真调查核实。
    县委书记、县长在批示中,对你以及所有关心家乡社会经济建设和发展、三峡工程水库移民迁建工作的人士表示感谢!现就你在信中指出的五个问题答复如下:
    一、当地政府对移民搬迁补偿价格指数执行情况。兴山县乃至高阳镇对三峡工程水库淹没移民及复建工程占地移民安置补偿,其项目及指标严格依据长江委1991年底组织实施的实物指数调查登记为准;其补偿标准严格执行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鄂政函[1996]37号文件“关于执行《长江三峡工程库区兴山县淹没处理及移民安置规划报告》有关规定的通知”进行测算补偿到户、到项;差价补偿暨物价指数,按照该户当年搬迁补偿时,国家下达的物价指数通知确定价差补偿,差价基础为1993年5月价。兴山县及高阳镇执行移民静态补偿基础是1993年5月价,农村、集镇差价标准不一,如2005年农村为66.29%,集镇为47.89%,如某户在集镇搬迁补偿时间为2005年,那么该户在已兑现补偿资金总额的基础上再乘以47.89%,即得动态补偿资金总额。你信中所述“不考虑15年间的价格指数变动、直接套用国务院1992年制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理解是不准确的。
    二、关于取消本人应得的移民资金数额的问题。《条例》规定“对自筹资金或者使用非移民资金提前搬迁的单位和居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不得减少其应得的移民资金数额”,主要是就实物补偿而言。三峡移民补偿实行淹没和损失什么就补偿什么,就你而言,大学毕业即参加工作,应视同国家给予了安置就业,不再给予重复安置。你认为大学毕业参加工作,属于提前搬迁的居民,取消本人应得移民补偿资金的理解有误。
    三、关于强行规划移民建房标准和收取有关收费的问题。高阳镇修改后的筑堤造地建镇规划,是按照三峡工程库区分期搬迁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建设部《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在编制《兴山县高阳镇移民迁建规划用地调整方案可行性研究》、《高阳镇集镇修建详细规划设计》的基础上,报三建委同意,省政府批准后实施的,同时,在规划中,先后广泛征求广大居民意见,采用座谈会、听证会、议事恳谈会,印发征求居民意见书、表,反复修改得到绝大多数居民同意的基础上,制定出台《居民搬迁安置实施办法》、《居民划地建房实施方案》,出台的政策和配套方案、标准等,既有法可依,也符合高阳实际,具体建房楼层按照自愿原则先申报再抓阉定号划地。目前划地建房工作正有序进行。
    关于每层收取1.5万元押金和临街加价费的说法欠准确。为保证集镇按规划实施,达到“和谐的旅游名镇,平安的商贸重镇,移民安置模范镇”的集镇建设目标,在满足移民迁建的同时,确保未来发展良好基础,为防止移民建房“半拉子”工程,影响集镇总体规划和进度,实行履约保证金制度,即建房用地80平方米内的,每层先预存1万元,每户用地在100平方米内的每层先预存1.2万元的保证金,所存资金建立移民个人帐户,属居民个人存款,在建房时,建起一层使用1万元(1.2万元),房屋竣工时全部使用完毕。
    关于街道开发成本费问题。考虑到高阳集镇迁建是在原址筑堤回填造地上重新规划,居民建房将会改变原来的位置和临街面。为保持居民建房位置的相对公平,合理使用街道资源,依据国土资源部《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借鉴古夫、峡口等地街道建设管理及划地经验,将集镇按位置的相对优劣分为三类区域,根据兴政文[2007]2号文件精神,按照街道的位置、宽度和房屋实际占用临街长度收取街道开发成本费。其中:集镇中心区1、2、3、4、5号步行街、滨河步行街、过境路中耿家河桥头至碳场沟箱涵段为一类区,价格为1500元/米;集镇中心区过境路及支干道、耿家河左岸过境路及主街道、耿家河桥至化工桥段主街道为二类区,价格为1200元/米;耿家河桥至化工桥段次街道、耿家河左岸次街道为三类区,价格为1000元/米。被确认为纯居民户的减半征收,多户共用一宗地的在原有基础上再减半征收。
    上述符合有关政策法规规定,并按程序进行报批,不存在乱收费和加重移民负担的问题。
    四、关于你父母亲及嫂子的安置问题。你母亲和嫂子原登记属农村移民对象,按后扶政策,可享受每月50元的移民后期扶持的补助政策,但2004年经你户申请,经镇政府专题办公会研究,对你户原登记在农村的房屋视同集镇居民房屋给予在集镇划地建房和移民安置,即享受集镇居民移民补偿安置政策,这样就不存在再享受农村移民后期扶持的重复安置。你父亲童家新,系下岗职工,已按三峡水库淹没企业关破有关政策规定给予了一次性安置,下岗后,给予优先享受最低生活保证金补助,做到逐人逐项金额公示和接受社会及各级监督,统一实行个人低保资金银行专户按月拨付,领取自由,不存在“未能有效领取”的情况。
五、关于兴山县高阳镇的移民资金补偿项目数量与国家规定的移民资金项目相差较大(缺少生产安置和项目)的问题。按照《条例》规定,三峡工程移民资金及工作管理,实行“中央统一领导,分省负责,县为基础”的管理体制,资金由中央以切块包干的形式规划到省,省政府办公厅以鄂政函[1996]37号文件规划各项各类补偿标准到各县各个项目,各县按省规定的标准实施测算补偿到户、到单位、到项目,各级均制定了明确的政策标准及规定,各级文件均上报三建委、省级备案,每年对各级移民资金的计划及实施情况实行年度审计,其政策明确,标准一致,管理规范,实施得当。
    综上所述,兴山县及高阳镇的移民工作是有成效的,但也存在一些政策宣传不够的现象,各级党委和政府始终都在改善工作,强化管理,确保移民各项工作又快又好的实施。以上答复难免有不尽意之处,多请谅解,还请童先生继续关心和支持家乡的建设和发展,多提宝贵意见,同时,做好家人及邻里正面疏导工作,合力共建家乡美好未来。


顺祝身体健康,万事如意!
二OO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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