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罗书记、陈县长:
您好!
我是童金虎,在中国葛洲坝集团公司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工作,现受公司派遣至缅甸联邦王国,联系电话:009513337622;家庭住址:兴山县高阳镇建设街204号。
出于对人生的追求以工作的需要,我可能会长期在海外工作,这注定了我不可能像其他人可以常回家看看。虽然我走出国门,经常在外接触到一些新鲜的事物和思想。但是,我始终牢记自己是中国人,无论做什么事情都要有自己的原则,不能做出有损国家利益的事情。同时,作为一名土生土长的兴山人,我更是无时不刻不在关注着兴山的变化。虽然受到各方面因素的影响,通讯不可能像国内一样的便利,但是在有限的条件下,我依然通过书信、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与家乡的亲人和朋友保持着密切的联系。也许是长期停留在海外的缘故,我对家乡的变化有着特别浓厚的兴趣,从亲人和朋友那里得到的有关家乡变迁的每一条信息都能在我平静的心中激起涟漪。
2006年,我回国探亲并亲身体验到兴山县在三峡移民中发生的深刻的变化。在回家的路上不时看到一些新的变化,给处于鄂西北山区的兴山县带来了新的活力,对此我从内心里感到高兴。
首先,香溪河左岸复建了一条17公里长的高峡公路。这条复建的高峡公路,路面宽阔平整,与又窄又陡又急的老路形成了鲜明的对比,极大的改善了兴山人民对外交通的条件。
其次,库区水位上升,香溪河得到了新的活力,峡口镇已修建码头,兴山县的水运能力得到根本性的改善。
另外,高阳镇城区旧房的拆迁工作有条不紊的进行,正在为一个新的局面创造条件。
这一切都深深的打动了我,我坚信兴山的将来会更好。
但是,近日在与家人的联系时,我发现到兴山县高阳镇的移民搬迁中有一些不利于三峡库区社会和谐的现象,对此我个人存在疑虑。工作之余,我与公司同事谈及此事。部分参与三峡工程建设的同事以秭归县移民为例质疑本县高阳镇的搬迁补偿,甚至怀疑本县的三峡移民资金被挪用;法律专业的同事建议我按照《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和《信访条例》直接向中纪委、国务院三建委监察局及审计署反映问题。在深思之后,我认为:三峡工程移民量大面广、情况复杂。个别部门和干部在移民工作中,对三峡移民政策法规宣传不够深入、不够到位,使移民群众不能全面了解、领会移民政策的相关规定。而县领导熟悉国家政策,一定能按照《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维护移民合法权益,本人亦没有必要从海外向中央部门反映问题。
现本人依据2001年3月1日颁布的《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对高阳镇政府在具体实施移民的过程中一些不合理的做法提出异议,如有不实之处,恳请县领导指正。
1. 根据《条例》第一章第三条之规定:三峡工程建设,实行开发性移民方针,统筹使用移民资金,合理开发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妥善安置移民,使移民的生产、生活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为三峡库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条件; 根据《条例》第四章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移民资金实行静态控制,动态管理。除价格指数变动、国家政策调整和发生不可抗力外,不再增加移民资金。
开发性移民与安置性移民的根本区别之一就是考虑了人口和物价的动态增长因素。三峡水库移民补偿资金总额是400亿元,这是根据1993年5月末的价格水平测算出来的。而三峡水库移民从1993年大规模实施,到2009年完成,时间跨越长达17年。因此,必须考虑17年间的物价上涨因素,才能保证移民补偿资金不贬值,按时按质完成相应的实物工作量。为了科学、公正、合理地搞好这项工作,国务院三峡建委聘请有资格的机构,每年测算一次库区的物价指数,再根据这一物价指数计算出测算年的价差资金,并给予补足。这也就是通常所说的“静态控制、动态管理”工作的一部分。截至2006年底,用于三峡移民的动态投资约544亿元。
当地政府在2007年的移民搬迁经济补偿中,不考虑15年间的价格指数变动、国家政策调整等因素,直接套用国务院1992年制定的经济补偿标准是不正确的。
2.根据《条例》第二章第二十条之规定:需要迁建的城镇应当提前建设基础设施。
对自筹资金或者使用非移民资金提前搬迁的单位和居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不得减少其应得的移民资金数额。
本人大学毕业参加工作,属于提前搬迁的居民。但是当地政府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以本人提前搬迁为由,取消本人应得的移民资金数额。
3. 根据《条例》第二章第十八条之规定: 农村居民点迁建应当按照移民安置规划,依法编制新居民点建设规划。编制新居民点建设规划,应当因地制宜,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新建居民点的道路、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由乡(镇)、村统一组织施工。
房屋拆迁补偿资金按照农村房屋补偿标准包干到户,由移民用于住房建设。
移民建造住房,可以分户建造,也可以按照自愿原则统一建造。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村民委员会不得强行规定建房标准。
实际上高阳镇地方政府要求自主建房的移民户至少要盖3层,并且每层缴纳1.5万元押金,临街面缴纳1.5万元的土地使用费。很明显,该做法与国务院颁布的《条例》相驳,有乱收费和加重移民负担的嫌疑。
此外,兴山县高阳镇的移民资金补偿项目数量与国家规定的移民资金项目相差较大(缺少生产安置费等项目);本人母亲与嫂子为农村移民,却无法享受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与《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相矛盾(具体情况可以与本人家人面谈);本人父亲为下岗职工(原客运公司),现处于待业状态,到目前为止没有拿到关闭破产企业职工一次性安置费,政府提供的低保金未能有效领取。
《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明确规定要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曾培炎在2007年2月10-11日在湖北宜昌召开的三峡工程移民工作会议上专题听取了三峡工程建设情况的汇报,要求把提高移民安置质量放在重要位置,努力实现库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实现“搬得出、安得稳、逐步能致富”的目标。但是移民安置质量,关键在于安置补偿,安置补偿又是与每个移民切身的物质和经济利益息息相关、密不可分。
本人再次恳请您在三峡四期移民搬迁中,督促相关部门与人员切实按照规定,落实国家政策,维护了我们合法权益,实实在在的享受国家政府给予移民的优惠政策。本人在外亦可安心工作,不为家庭移民搬迁之事苦恼。 祝您身体健康,工作顺利!
童金虎(缅甸曼德勒)
二零零七年四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