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信访举报工作程序,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确保人民群众来信来访落到实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信访条例》、《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办信工作程序指的是信访部门从接到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举报电话到信访问题处理终结依次进行的工作步骤。一般包括收信、接访、阅信、登记、送批、自办、交办、转办、督办、协调、审结、回复、统计、综合等程序。
一、受理信访举报
受理信访举报是纪检监察信访部门通过接收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接听电话举报等渠道,受理对党员、党组织及行政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以及这些人员的申诉,按照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能和规定的程序处理解决信访举报问题的工作。信访举报部门应当公开受理渠道,公开相关的政策法规。
1、收信。凡群众信访举报件(含领导、各室收到的及其他部门转来的信访举报件),均须归口信访室(举报中心)。
信访室对群众来信及时拆封,将信放在信封上面装订在一起,在来信的右上角加盖收信专用章,填写编号和日期。要保持信封、信纸、附件、邮票的完整无损。
2、接待来访。先请上访人登记,然后听取上访人的反映并做好记录。上访人递交的有关材料、证据等要按收信办理。
3、接听举报电话。仔细接听,认真记录,并及时整理成电话举报记录单。
4、接收网上举报。群众通过的网上举报,承办人应及时查阅并整理下载。
5、阅信。承办人员对群众来信、来访,电话举报,网上举报等举报材料,要认真细致地阅看,做到:①明了群众反映的主要问题,分清问题的性质和写信人的要求;②对检举控告信,要弄清被检举控告人的姓名、单位、职务等情况以及所反映的问题是否向其他机关反映过,其他单位处理的情况,来信人的意见要求等(掌握情况,可以从中发现案件线索);③对于申诉类的来信,要弄清申诉人的姓名、单位、职务等情况,何时何地在何单位因何问题受过何种处分,是否经有关机关复议、复审、复核过,本人申诉的理由、依据与要求等。分清轻重缓急,为分类处理做好准备。
6、登记。所有的来信来访、电话举报、网上举报都要进行分类登记。要求字迹清晰、概括准确。
7、受理。承办人对信访事项进行认真审查,对属于纪检监察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出具受理文书,当场或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对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出具不予受理文书,当场或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机关提出,信访件转请有关机关和部门处理。(信访事项的告知只限于信访人署真实姓名,地址、联系方式清楚、准确的)。
二、信访件的办理
(一)分类处理的一般程序及要求
对受理的信访件,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进行分类处理。
1、呈报送批。是指把群众信访反映的问题,向本级领导报告的一种形式。一般采用来信摘要或原信送阅的形式送有关领导批示。需要向领导呈报的信件,一般是反映本级党委政府管理的党员、干部和行政监察对象的违法违纪问题,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其他人员的违法违纪问题,或倾向性问题及严重的不正之风问题。送批的一般程序为:(1)反映乡科级以上领导干部的信访件;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及上级机关交办的信访件;重要的案件线索;需本委、局有关室阅知并办理的重要信访件;党员、党组织或行政监察对象对所受党纪、政纪处分或纪检监察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等,由信访室签署拟办意见后,送分管常委审批。分管常委审批后,报分管副书记签批。其它反映基层组织负责人及二级单位、企事业负责人的信访举报件,报分管常委审批。上述信访举报件中如需送委、局其他领导阅签的,应按分管领导签署的意见送签。
(2)信访室对信访件要做到随时受理随时拟办。主管、分管领导应在1-3日内签署处理意见,给予明确批示。
(3)委、局领导收到的举报信并直接签署意见的,信访室按签署的意见办理,并做好登记。
2、自办。就是由本级纪检监察机关直接核查办理信访件的方式。一般应是本级纪检监察机关管辖范围的信访问题及以下职级党的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急查明、易查易结以及打击报复举报人的问题。包括:经委、局领导签批,责成本委各室直接处理的信访件;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交办的信访件;以发信访通知书、信访约谈等信访监督形式办理的信访件。
经本委领导签批转给本委各室的信访件,一般应在三个月内查报结果。对确因特殊性不能按期查报结果的,承办室应经其分管领导同意后写出延期报告,并呈送分管信访的副书记签署意见后交信访室备查。
3、交办。对本级纪检监察机关管辖及以下职级党的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较严重的违纪问题,严重的不正之风以及带有典型性、倾向性、苗头性的问题和重要的申诉,经筛选报分管领导审批后以正式公函交办,要求查报结果。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对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信访部门交办的信访件,承办或转办须经本级机关领导审批。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对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信访部门交办的信访件,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上报;没有时限要求的,一般应在三个月内办结上报。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的,应向交办机关作出书面说明,并上报进展情况。对需要重办或补报有关材料的,由承办单位按上级要求办理。
4、转办。不属于本级纪检监察机关管辖范围的信访举报件,转乡镇纪委或部门纪检监察机构处理,一般应在受理来信之日起一周内转出,不得积压。对转办的信访件,承办单位应认真办理,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结果”。
5、信访监督。对群众来信来访反映副科级以上党员干部思想、工作作风、廉洁自律方面的问题以及轻微违纪的问题,需要发信访监察通知书或约请谈话的,应在报经委、局领导同意后实行。给被举报人发《信访通知书》,由信访室提出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约请被举报人谈话,由承办部门提出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谈话应由指定的人员进行,不得少于两人,并做好谈话记录,按要求填写《信访约谈登记表》,由信访室归档存查。
6、督办。对转交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和本委各室办理的信访举报件,信访室要进行督促检查。督办的重点是:要求查报结果的;超过报结果时限的;已经报告结果,但经审核认为需要补充调查,重新研究处理意见或补报有关材料的;领导批示要求尽快报告处理结果的信访件以及其它需要掌握办理情况的信访案件。
7、审结。凡自办、交办以及委、局领导要求查报结果的信访件,在承办完结后,均应填写《信访案件结案呈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后结案。重要信访件、上级交办的信访件的结案,应报主要负责人签批。对结案的信访件,由信访室分类保管,年终进行整理,立卷、归档。
8、回复。对署实名的检举、控告,按照“谁承办、谁答复”的原则,由承办部门以适当方式向检举、控告人反馈,说明有关情况,答复有关问题,告知办理结果。回复工作按宜昌市纪委、监察局《实名举报回告办法》办理。
(二)信访案件的办理程序及要求
信访案件是指纪检监察机关信访部门要求查报结果或者依据有关规定直接调查处理的重要信访问题。
1、信访案件的交办和直接查办的审批。信访案件的交办和直接查办须报经主管、分管领导批准。
2、信访案件的调查与处理。(1)信访案件的调查取证不得少于两人,由纪检监察机关派人进行,也可会同有关单位联合调查。(2)调查工作结束后,应当撰写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写明被调查人的自然情况,调查的主要问题,错误性质,认定的依据,被调查人应负的责任及认错态度,署名举报人对所举报问题调查情况的意见和态度,定性结论及处理意见等。(3)将调查情况及处理意见按报批程序报请有关领导审核批准并予以落实。(4)调查处理结束后,将有关材料立卷归档。
3、报告信访案件调查处理结果的程序和要求。(1)凡要求查报结果的信访案件,承办单位必须以书面形式报告办理结果。(2)对违纪人员进行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的,应由承办单位领导集体审定;对不需进行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或反映不实的报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均以纪委(监察局)或党组织的名义,加盖公章,实行一案一报。(3)呈报单位必须对所上报的结案材料提出审核意见,表明态度,并且在报告中对信访举报所反映情况的属实程度作出“属实、基本属实、部分属实、不实”的认定。结案材料包括:调查报告和处理结论;检举、控告人和被检举、控告人对调查处理的意见;在检举、控告人或被检举、控告人提出不同意见时,应附有承办单位对其不同意见的说明;被检举、控告人有错误,组织上已令其检讨或给予组织处理的,应附有本人检讨或处理决定;呈报机关的审查意见。
4、信访案件的结案。符合以下标准的信访案件,可作结案处理。(1)事实清楚。即对信访反映的问题已调查清楚。(2)结论正确。对所发生的事件作出正确的分析、判断,并依据政策、法规定性准确。(3)处理恰当。对被举报人的错误作出处理后,处理意见均已落实。(4)文字材料齐备,报批手续齐全,符合规定的呈报程序。
(三)特殊信访举报的处理方法
(1)联名信。指5人以上署名联合反映共同问题的信访件。对此类信访件要认真对待,妥善处理。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问题,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认真办理,并由承办单位给予负责的答复。对联名信反映的合理要求,应及时请示报告,妥善处理。对不合理要求,要在适当场合向群众讲清楚,进行疏导教育,防止转变成集体上访。
(2)不满意和反动信。处理这类信访举报,要严格区分其性质,不可混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确属反动信件,应转交公安机关处理。难于区分时,按不满意信件处理。
(3)恐吓信。经委、局领导审批后,送政法部门处理。
(4)无价值信。没有具体事实,空扣帽子的信件,一般由受理单位存查。
三、综合、统计
对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中反映的带有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政策性的重要情况,有重要参考价值的批评、建议等,加强调查研究,及时综合分析。对各类来信来访、电话举报、网上举报,实行一月一综合,季度一分析,半年一综述。每月16日,将信访举报受理情况进行统计上报;每季度、半年、年度对全县纪检监察机关的办信情况进行统计并上报。
四、归档
信访案件档案实行谁办理谁立卷,原则上一案一卷,也可根据材料的多少分类组卷,材料的排列顺序按照案件档案归类顺序排列装订。
兴山县纪委信访室
2007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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