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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首页——举报中心——信访工作见解
信访工作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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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纪检监察信访部门,是党的纪检机关和行政监察机关的一个重要职能部门。纪检监察信访工作,是纪检监察机关贯彻执行党的群众路线,依靠群众对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实行民主监督,维护党纪、政纪,加强党内廉政建设,开展反腐败斗争的一项重要工作。具体内容是受理对党员、党组织和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检举控告以及这些人员对党纪政纪处分不服的申诉,按照纪检、监察机关规定的程序处理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和举报电话等各种形式的群众举报。
  纪检监察信访工作密切了党群关系,加强了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为查处各类违法违纪案件提供了大量线索,为推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提供了各种信息,是纪检监察机关获取信息和案件来源的主要渠道,是纪检监察业务工作的第一道工序和基础工作。

    第一部分
    纪检监察机关受理信访举报的范围是什么?
    对党员、党组织违反党章和党内其它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它败坏党风行为的检举、控告;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或纪检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决定、命令以及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对所受政纪处分或监察机关所作的其他行政处理不服的申诉;其他涉及党风廉政和党纪政纪的问题。

    第二部分
    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
    信访人的权利:对党组织、党员、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有权向纪检监察机关提出检举、控告;对上述组织、人员的缺点、错误,有权提出批评、建议;对党组织、行政机关给予的党纪、政纪处分不服的,有权提出申诉;对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有权提出复查、复核。
    信访人在行使监督权、反映问题时,应当依法、逐级、有序信访,自觉遵守社会公共秩序等法定义务:对提供的书面材料、证据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不得煽动、串联他人信访,不得围堵、冲击党政机关,不得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

    第三部分
    如何理解依法信访举报:
    依法信访举报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推动信访举报工作的规范化、 制度化、 法制化建设, 它包括以下几层含义: 一是通过制度化、 法制化建设, 促进各级党政机关、 纪检监察机关依法处理信访问题。二是通过广泛宣传、普法教育引导群众依法有序信访。三是通过思想政治工作、信访监督等多种形式教育党员干部遵纪守法, 从而减少信访问题的发生。
   1、用两个《条例》和《办法》规范信访干部的行为,依法处理信访问题。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和《信访条例》。对群众的信访举报要及时受理;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及时办结;按期办结有困难的,要向信访人说明情况;办结后,要将处理结果及时答复信访人;如信访人对调查结果不满意,办理部门要认真听取信访人的意见,对正确的意见,要予以采纳;对不正确的意见,要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说服、教育工作,以理服人;对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内的信访问题应按照“归口办理”的原则,及时转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将转办去向告诉信访人。要切实维护信访者的权益。按照中纪委、监察部《关于保护检举、控告人的规定》,严禁刁难、侮辱检举、控告人。对于打击报复检举、控告人的行为,要坚决予以查处。
   2、要引导群众依法信访。要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举报网站等媒介及各方面的宣传阵地大力宣传《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和《信访条例》等依法信访的知识。信访人既有检举、控告、申诉等权利,也有举证的义务。反映问题要以事实为依据,切忌“大帽子、小问题”,检举、控告时线索应尽量具体,应写明违纪问题的时间、地点、人物、事件、起因等内容,以便于信访问题的调查核实。要把信访法制宣传与接访和回访工作结合起来,对违反程序来信来访的,要从法律、政策的角度指明正确的途径和方式。要教育广大党员干部做依法信访的带头人,维护信访工作的正常秩序。对违反信访法规、严重扰乱信访秩序的行为,接访人员要耐心疏导,同时向反映人出示上访须知以及相关法规、条例,教育上访者既要正确行使权利,又要履行义务。
   3、要教育党员干部遵纪守法。从近几年的信访情况看,反映基层党员干部问题最多的是不清正廉洁和作风不民主的问题。因此,广大党员干部要进一步增强公仆意识,切实把江总书记提出的“三个代表”落在实处,关心群众疾苦,体察民情民意,提高依法行政的自觉性。要通过推行政务、村务、厂务、校务和司法警务公开,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凡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决策,出台前必须听取群众意见,增加行使权力的透明度,从源头上减少信访问题的发生。要强化监督和管理,上级机关如发现下级机关不依法行政的,要及时制止和纠正,如因制止不力,造成后果的,上级机关要负领导责任。对于不能依法行政,并造成一定后果或影响的干部,要给予批评教育,严重的要给予相应的党政纪处分。

    第四部分
    检举、控告、申诉人的权利有哪些?应履行哪些义务?
    权利:
    ⑴对党员、党组织或对行政监察对象违反党章、党纪或政纪的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⑵党员或行政监察对象对所受党纪、政纪处分或纪检监察机关所作出的其他处理不服,有权提出申诉,要求复议、复查;
    ⑶提出检举、控告、申诉后,在一定期限内得不到答复,有权向受理机关提出询问,要求给予负责的答复;
    ⑷有权要求与检举、控告案情有关或有牵连的承办人员回避;
    ⑸对受理机关及承办人员的失职行为和其它违纪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⑹检举、控告、申诉人因进行检举、控告、申诉,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受理机关给予保护。
    义务:
    ⑴对所检举、控告、申诉的事实的真实性负责。接受调查询问时,应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如有诬陷、制造假证行为,必须承担法律和纪律责任;
    ⑵检举、控告、申诉人必须遵守控告申诉工作的有关规定,维护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如有违犯,必须接受教育、劝告、直至承担法律和纪律责任;
    ⑶检举、控告、申诉人必须接受党组织、国家行政机关的正确处理意见,不得提出与党纪、政纪和有关规章制度及政策规定相抵触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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