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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兴山县对外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 (兴政发[2004]12号)
为抢抓三峡机遇,吸引国内外投资,促进兴山经济发展,根据WTO规则和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以下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一、投资形式和领域 热忱欢迎、鼓励国内外公司、企业、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来投资者),以货币、专有技术、知识产权、先进设备、商标品牌作为投资,来我县(包括兴山境内和在外地所办的兴山工业园区,下同)兴办合资、合作、独资企业,或购买我县企业产权、股权,或进行收购、兼并、控股、租赁经营。 外来投资者在本县投资,除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和限制的领域外,其它领域全面开放,不限投资对象、投资形式、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 二、投资奖励 (一)外来投资者在我县兴办企业,除享受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外,本县还对企业按照同级财政收入分享部分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从投产年度起,由财政按照企业已缴所得税中同级财政收入分享部分的100%和增值税中同级财政收入分享部分的50%奖励5至10年。 (二)外来投资者兼并县内三峡库区搬迁工矿企业,享受《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53号)文件规定及配套优惠政策。 三、用地优惠 (一)外来投资者兴办企业,投资1亿元以上的,县政府配送土地30亩;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配送土地20亩,其所需征地拆迁赔偿费、手续费等费用由县人民政府解决。 (二)外来投资者来兴兼并县内企业办厂,所占原企业土地面积的,县政府可无偿划拨; (三)对配送或无偿提供的土地,经营者不得将其转让、出租、抵押。企业(项目)因迁移、解散、撤消、破产或者其它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县人民政府无偿收回赠送土地。 四、规费优惠 (一)外来投资者兴办企业所涉及的各项规费,一律减半征收。 (二)外来投资企业所需水、电、气,实行优先安装和供应,与当地同类企业执行同一收费标准。 五、其他优惠 外来投资者以专利、商标、专有技术等入股的,在不超过国家法律规定最高比例的条件下,允许按投资协议列入资本。 六、特殊政策 对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国内外知名企业、名优品牌项目及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县政府可以采取“一企一策”、“专项专议”、“特事特办”的方式,双方另行协商确定优惠政策。 七、全程代办手续 所有招商引资项目,实行“一站式审批、一条龙服务”,由县行政服务中心全程代办或协办一切手续。外来投资者在外地兴山工业园投资,所涉及的与相关各部门的一切协调事宜,由县政府出面统一协调解决。同时,对外来投资企业实行重点保护,在外来投资企业建立治安、经济、物价联络员制度,无偿提供相关服务。 八、投资奖励 对经投资方确认,与本县引资项目单位建立联系并最终促成投资的引资中介人,按下列规定予以奖励: (一)引荐世界500强企业以及引荐投资8000万元(1000万美金)以上兴办工业项目的,按实际引进投资金额的7‰予以奖励; (二)引荐投资3000万元以上兴办工业项目的,按实际引进投资金额的6‰予以奖励; (三)引荐投资500万元以上兴办工业、农业、旅游业、高新技术产业、商业、能源交通等项目的,按按实际引进投资金额的5‰予以奖励; (四)引荐投资100万元以上兴办其他项目的,按按实际引进投资金额的4‰予以奖励。 对引资中介人的奖励,由引进项目受益地的招商引资机构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拟定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所需经费由受益地财政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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