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时限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因战因公负伤条件的,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知本人到地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对属于因战因公导致的残疾情况进行鉴定。对符合条件的,县级民政部门于收到医疗卫生专家小组签署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要求补充材料、核实材料、重新鉴定的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一并报送市、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不符合条件的,连同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复印件)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退还申请人。
市、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报送的材料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在收到县、市、区上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要求补充材料、核实材料、重新鉴定的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审核相关材料,并报省民政厅优抚处;对不符合条件的,连同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复印件)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逐级退还申请人。
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报送的材料初审后,认为符合条件的,逐级通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申请人的评残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对公示中反馈的意见进行核实并签署意见,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符合条件的,省民政厅在收到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要求补充材料、核实材料、重新鉴定的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对不符合条件的,连同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复印件)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于收到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退回市、州民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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