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对象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有规范的名称(名称须符合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执业人员;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且其中非国有资产份额不得低于总财产的三分之二;开办资金必须达到本行(事)业所规定的最低限额; (5)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必要的场所和设备、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