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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业务 - 民间组织 - 民间组织——(社团成立办理对象)
民间组织——(社团成立办理对象)
 
民间组织  加入时间:2008-1-28 23:12:54     点击:

办理对象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有规范的名称(名称须符合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执业人员;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且其中非国有资产份额不得低于总财产的三分之二;开办资金必须达到本行(事)业所规定的最低限额;

    (5)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必要的场所和设备、设施。

主办单位:兴山县民政局 维护:兴山县民政局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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