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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业务 - 民间组织 - 民间组织——(社团成立申办手续)
民间组织——(社团成立申办手续)
 
民间组织  加入时间:2008-1-28 23:14:55     点击:

申办手续
 
(1)登记申请书;

登记申请书应包括举办单位名称或申请人姓名、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场所、开办资金、申请登记理由等。申请书须经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拟任)签署,其中合伙制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负责人指全体合伙人(下同)。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有许可证的,需提交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3)办公场所使用证明(须提交产权证明或一年期以上的使用证明);

(4)验资报告,验资报告应由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有验资资格的机构出具;

(5)相应执业人员的资格证明;

(6)《章程》草案(或合伙协议);

《章程》草案(或合伙协议)内容应包括:

A、名称、住所。住所是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办公场所,须按所在市、县、乡(镇)及街道门牌号码的详细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如实填写;

B、宗旨、业务范围。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C、组织管理制度;

D、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产生及罢免的程序;

E、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F、章程的修改程序;

G、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H、需要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合伙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章程》即合伙协议,合伙协议可省去“负责人产生及罢免”有关内容,其他部分要求同《章程》;个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章程》中有关组织管理制度的部分可从简,负责人产生罢免程序省略。民办非企业单位须在其《章程》或合伙协议中载明:该单位如有盈利不得分配,解体时财产不得私分。

(7)填写完备的相关表格。

主办单位:兴山县民政局 维护:兴山县民政局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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