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对象 一、凡持本县常住农业户口,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收入低于全县农村低保标准的农村困难居民家庭,均可申请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二、家庭成员在大、中专院校就读,户口已转出的但仍由其家庭供养的,按同一户口家庭成员计算;正在服兵役的人员,不计入家庭成员。 三、家庭成员中分别持有农业、非农业户口的,只保障农业户口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