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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业务 - 城乡低保 - 城乡低保——(农村低保办理程序)
城乡低保——(农村低保办理程序)
 
城乡低保  加入时间:2008-1-28 21:35:50     点击:

    办理程序
        农村低保待遇按照本人申请、村(居)民委员会审核、乡镇政府审查、县民政局审批,乡村两榜公示的程序办理。
        (一)本人申请。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本人向常住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家庭收入状况证明、身体状况等相关证明材料。家庭成员均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由村(居)民小组提名并代为申请,报村(居)民委员会审核。
        (二)村(居)民委员会审核。村(居)民委员会对本村申请人提供的情况和实际生活状况入户调查核实,初步符合条件的,召开村(居)民代表会议或评议小组会议进行评议。申请保障对象须经评议成员2/3以上通过。被评议通过的对象,填写《兴山县农村低保申请审批表》,由村(居)委会统一签署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查。
        (三)乡镇政府审查。乡镇政府对村(居)委会上报的农村低保对象的家庭成员、居住情况、收入情况、致贫原因、救助类别进行逐户调查审核,查验村级评议记录。在此基础上,召开由乡镇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部门人员为成员的评审小组会议进行评审。对评审无异议的,在《兴山县农村低保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同时结合村级民主评议意见,初步确定保障类型和补助标准,报县民政局审批。
        (四)县民政局审批。县民政局对各乡镇政府上报的农村低保对象,按不低于各乡镇上报人数20%的比例进行抽查。每年集中审批一次,并将审批结果通知乡镇。
        (五)两榜公示。乡镇政府将审查同意的保障对象名单,通知所在村(居)民委会在公示栏公示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的上报县民政局。县民政局将审批结果在乡镇和村(居)民委会同时公示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的,由县民政局填发《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从批准的下一个季度起发放保障金;公示有异议并经调查核实确认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书面通知乡镇。公示内容包括户主姓名、家庭人口、家庭住址、拟保障金额和县、乡两级举报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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